在桂西北险峻的群山中
世界最大跨径拱桥——
天峨龙滩特大桥巍然屹立
然而,一条为其运送物资的施工便道
却让承建的民营企业某工程公司及其老板黄某
陷入长达四年的罪与非罪漩涡
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法槌落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不仅彻底洗清了该公司和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嫌疑,更以一份严谨的判决,为在复杂环境中艰难施工的民企撑起了坚实的司法盾牌。今年7月31日,此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南丹至天峨下老高速公路天峨龙滩特大桥横跨红水河上。大桥项目施工区域经过8个村(屯),施工辅道与规划的乡村道路建设相结合,如今已成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山区群众生产生活的“惠民路”。
01.
公益便道上的意外
2019年12月,某工程公司承建了南丹至天峨下老高速公路的施工便道工程。这条位于龙滩自然保护区内的便道,旨在服务天峨龙滩特大桥建设,并在原有村道基础上改造提升,兼具公益性质,惠及沿线群众。
然而,意外在2020年6月至11月间发生。当施工推进至天峨县六排镇龙坪村林雍坪屯一处陡峭山坡(火石岭坡,坡度约60度)时,部分开挖产生的土石滑落,导致下方龙滩自然保护区内117亩国家二级公益林地被掩埋损毁。
事发后,相关部门现场要求停工并修复林地。黄某主动投案,并迅速组织人员对受损林地进行了恢复种植。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复垦结果合格,当地村委会也证明新植苗木生长良好。
这本是企业积极担责、环境有效恢复的正面案例。但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却让事情走向了曲折之路。
02
罪与非罪:焦点在“故意”还是“意外”?
一审法院认定工程公司及黄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原审裁判生效后,检察机关再次抗诉,自治区高院决定再审。
核心争议浮出水面: 土石滑落损毁林地,究竟是施工方无法完全避免的“无心之失”,还是其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主观故意?
自治区高院的法官团队没有仅凭卷宗断案,他们亲赴案发现场实地勘验。

自治区高院法官团队在案发现场勘验。
“真的很陡,坡度很大,道路也相对狭窄,施工难度确实挺大的。”参与勘验的自治区高院审监二庭法官吴敏滔回忆道。这条便道是运送大型机械的唯一通道。站在坡前,眼前是修复后郁郁葱葱的林地,“如果不是提前告知,我们都看不出这里曾是案发现场。”
法官还了解到一个关键细节:在整个便道施工中,该公司都规范地将土石废方转运至指定弃土场,唯独在这段最陡峭、最困难的最后100米路段出现了滑落。这有力佐证了“意外”的判断。
03.
再审落槌:主客观相统一的判决
再审庭审中,自治区高院法官组织控辩双方围绕“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充分辩论。
经严谨审理评议,2024年4月,自治区高院作出最终裁定:驳回抗诉,维持无罪裁判。
法院认定:工程公司施工中,因地势陡峭、施工难度大等客观因素,导致部分路段土石滑落损毁林地。公司事后积极修复并通过验收,林地用途未改变。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犯罪。
“我们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吴敏滔法官阐释道,“林地被损主要是地形等客观原因造成,无证据证实其有非法占用故意,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企业和企业家要树立环保意识,但不能因损害后果就进行客观归罪。”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杨勇副研究员指出,三级法院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依法作出无罪裁判,彰显了保护民企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
本案是广西高院再审涉民企案件中第4件维持或改判无罪的案例,也是继2023年后,再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民企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广西法院系统深入贯彻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精神,落实最高法相关部署,持续开展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工作。
“我们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持续优化民营经济法治环境。”自治区高院审监二庭庭长覃晓宁表示,将联合多方深化民企权益司法保护研究,推动涉企冤错案件甄别机制构建,为广西民企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司法保障。

如今,天峨龙滩特大桥与高速公路已贯通。这起案件的公正判决,不仅为涉案民企卸下重负,更以司法的力量护航了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成为法治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生动实践。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