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原文如下: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个别员工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要求客户在开户资料中填写虚假信息、在未全面准确了解投资者适当性的情况下向其推介私募产品等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江苏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