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确诊“I型糖尿病”,家长申请重疾险理赔遭拒,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5-19 13:39:00

3岁半的儿童突然患上严重“I型糖尿病”,家长在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不满足理赔条件为由予以拒绝。北京朝阳法院近日对这起保险纠纷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附加的赔付条件为无效免责条款,判决其向儿童小竹支付保险理赔金75万元。 如今判决已生效。

3岁半的小竹刚上幼儿园,却出现了奇怪的症状:500毫升的矿泉水每天要喝好几瓶,睡觉开始尿床,白天昏睡没精神,人也变瘦了。家长带小竹去医院,被诊断为“I型糖尿病”,并伴随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钾血症、低钠血症、轻度贫血等并发症。自此,小竹的小肚皮上就贴上了用于随时监测血糖的小盒子,每天吃饭前需要先计算摄入食物总量,打了胰岛素半小时后才能进餐。

出院后,小竹妈妈想起曾为小竹购买过的重疾保险,于是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小竹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重大疾病“I型糖尿病”的认定条件,不予赔付。小竹妈妈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要75万元保险理赔金。

保险公司表示,小竹虽经医院确诊为“I型糖尿病”,但是不满足保险条款约定的理赔条件:“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或“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未达到重症疾病状态,因此不应进行保险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竹因患I型糖尿病曾导致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严重并发症,由医生下达了病重通知书。其确诊I型糖尿病后将终身依赖外源性胰岛素注射,且还需随时注意各种并发症的产生,发生于幼儿的I型糖尿病还可能影响整体寿命,故该疾病具有相当的严重性,按照通常理解完全达到了重大疾病的程度,且本身就包含在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范围内。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在确诊该疾病后还需同时满足两项情形中的一项方能赔付,该保险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小竹母亲投保时就相关条款进行了提示和说明,据此认定保险公司对I型糖尿病除确诊外另行增加的赔付条件条款无效。

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竹一方的诉求。据悉,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履行了判决。

记者 张蕾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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