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丨夫妻财产分割能仲裁吗?河源这场研讨会上,行业专家回应争议

时间:2025-06-09 11:05:00

面临复杂仲裁案件时,怎样快速理清争议焦点?用什么方法能够快速有效评判、认定证据?当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达到利益平衡?

自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以来,我国仲裁事业已走过30年历程。日前,河源仲裁委员会、河源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仲裁法施行三十周年,共商商事仲裁发展”研讨会。一批行业内资深仲裁员齐聚万绿湖畔,通过建言献策、交流互鉴,助推河源仲裁整体水平持续提升、知名度与影响力不断扩大,以此吸引更多外地当事人和商事主体选择河源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

研讨会现场,专家学者围绕“商事仲裁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开展圆桌讨论。圆桌论坛碰撞出哪些思维火花?一起来看看!

研讨会现场。

“审理仲裁案件要讲究技巧,仲裁员要懂得归纳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并研究证据能否支持仲裁请求。除此之外,要敢于向当事人提问,譬如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具体起止日期如何确定。”北京市委法律顾问团成员、北京仲裁委员会监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峥办理案件逾1700件。在他看来,仲裁案一般流程是先阅卷,梳理双方观点及相应证据,提出审理思路和关键问题,结合自由心证,构建裁判证据体系。

“开庭前,梳理清楚证据材料,能得出至少案件争议内容80%的结论,判断申请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等。庭审环节,通过证据的交换、质证等,捕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案件争议的焦点核心,明确事实,并通过仲裁庭的引导简洁高效地把争议问题摆到台面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冯林认为,仲裁员接到一个案件后,需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明确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弄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仲裁请求的关联性、紧密性,逐步厘清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抗辩思路。另外,庭审结束后,对于庭审中出现的新问题及双方补交的证据,倘若出现待证事实存在争议且无需再次组织开庭的情况下,要准确、及时使用“问题单”,以“问题单”的形式将案件事实查清。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郭鹏对商事仲裁中仲裁员主动性思维与被动性思维的适用、同案同判与个案个判之间的平衡,以及商业判断规则的运用进行了阐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明确,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夫妻婚姻关系已解除,但为了财产分割,双方非要达成协议。我认为仲裁这时可以受理,因为解决的是财产分割问题。”十堰仲裁委员会原驻会副主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王祥生分享,商事仲裁的审理思路一般是确认案件的管辖权,提炼争议焦点,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完成推演,最后形成仲裁庭的裁决意见,制作仲裁裁决书。

“证据是仲裁裁决的‘重头戏’,为什么采信这些证据,证据链条要能实现闭环论证。”在王祥生看来,从表面诉求、法律关系到基础事实,仲裁员应逐一进行剖析,只有分析清楚证据,事实推定比较笃定,做出的裁决才更接近客观。

“真知灼见必将为河源乃至全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注入新动力,年轻律师借此机会看到未来行业发展机会,并为之不懈努力。”圆桌会议后,河源市律师协会会长朱小红表示,将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国际视野,擦亮河源仲裁服务的金字招牌,让更多人主动选择河源仲裁委,选择河源律师,为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南方+记者 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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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娇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